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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函,合同终止原因问题的解答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5-23 16:12:56 阅读数:298

一、合同终止的原因

合同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导致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中规定的终止原因是: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终止;

(3)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存放标的物;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属于一人,即混乱;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有时当事人也有合同后义务。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

 二、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双方通过协议或一方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

1.故意终止。故意终止是指根据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或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终止合同。其中,协商解除就是用新合同解除旧合同。但协议解除是单方解除。也就是说,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一方终止合同的条件达成一致。一旦这一条件得到满足,解除权人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来终止合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行使免责权的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行使终止权的期限,经对方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的,终止权消灭。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合同。

2.法定解散。法定解除是指依法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的;

(三)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

(4)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妨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一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或要求终止合同,应通知另一方。通知到达后,合同即告终止。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

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或终止履行合同的;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根据合同的履行和性质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三、抵销抵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行为。抵销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抵销具有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性的作用。

1.法律补偿。(《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和质量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将其债务与另一方的债务相抵销,但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除外。

法定抵销权本质上属于形成权,因此一方主张抵销权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应在到达另一方时生效。偏移不受条件或死锁的影响

2.存款原因。《合同法》规定,如果在下列情况下难以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权的;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无继承人死亡或者无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托管的法律后果。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利益归债权人所有。代管费用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成本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

标的物提存后,虽然合同终止,债务人仍有合同后义务。除非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在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代管部门应当根据债务人的请求,拒绝债权人主张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债权人收取提存标的物的权利消灭,提存标的物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处规定的“5年”时效期限为同一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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