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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15 15:58:12 阅读数:108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房地产权利人之间相互排斥的相邻关系和正式关系。和谐的相邻关系对双方都有好处,也能为自己的房产使用提供便利,那么相邻关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什么?以下是无忧找律师的回答,相邻关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民事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为的违法性; 第二,侵权的对象一般是绝对权利。相邻关系是指相邻房地产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行使房地产权利时,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便利或限制。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形式,但本质上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适当延伸或限制。

在处理排除妨害请求权时,法官应优先适用侵权法律关系,如果各方权利合法,则考虑适用相邻关系。一方面符合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另一方面也符合权利位阶。

相邻关系与侵权关系的竞合也表现在侵权案件的举证程序上:一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第一方主张侵权事实、侵权行为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然后,第二方根据第一方权利的正当性、事实的存在性、因果关系的强弱进行反驳。有一个问题:相邻关系义务能否成为第二人妨碍行为的免责依据?

边肖认为,相邻关系的权利方有权阻止义务方实施影响其房地产使用效率的不当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相邻关系具有一定的免责效力,这种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承担不作为义务。其中一项义务违反不作为义务,积极实施影响相邻不动产的行为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一般情况下,相邻关系权利的救济不能以自我救济的形式出现。邻接权的救济具有法律性和程序性。首先,救济主体要合格,在实践中往往是具有一定执法权的单位或个人;其次,相邻权利人本人不是合格救济主体的,应当向主管机关申请救济,但不得采取主动行动(协商除外);再次,相邻权利人在无权状态下的干预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侵权行为,具有侵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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