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生活中的邻里关系对我们来说非常重要,这将减少许多纠纷,使我们的生活更加和谐。那么相邻关系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以下是无忧找律师介绍的关于《邻里关系法律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一、《物权法》节选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相邻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俗执行。
第八十六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在相邻的房地产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因交通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设施。
第八十八条房地产权利人必须利用相邻的土地、建筑物修建或者维修建筑物、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煤气管道的,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筑施工,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房地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固体废物,排放空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和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房地产权利人挖掘土地、修建建筑物、铺设管道、安装设备,不得危及相邻房地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房地产权利人利用相邻房地产进行供水、排水、交通、管道铺设等活动的。应当尽力避免对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摘录自《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房地产的相邻当事人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三.《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
第五十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成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确需依法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由业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其余部分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和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经营。
个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这种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也是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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