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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方办法,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6-04 18:14:25 阅读数:172

随着我国社会的繁荣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的经济使用价值日益增加。除了国家新农村建设的优惠政策外,农村宅基地纠纷近年来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自然,许多宅基地案件已经提交到法院。那么,什么是农村宅基地纠纷呢?如何处理?

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因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宅基地和侵犯相邻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应当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制定宅基地审批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越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当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的各个环节出现违法情况时,人民法院应撤销宅基地使用许可证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审批。

因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宅基地属于他人承包的土地或者私有土地,第三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受理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的条件,批准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是否考虑了承包土地权30年不变等具体情况,并决定撤销或维持批准文件。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或以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造成集体或相邻各方利益受到侵害的纠纷。

 

对于经确认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建房或以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侵犯相邻当事人合法权益,如影响相邻房屋通风、采光、交通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解除阻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或者中止诉讼,并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收回土地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的案件,如非法买卖房屋、权利确认等,应注意只对建筑材料的所有权进行裁决,而不应具体规定非法房屋的所有权。

二、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除宅基地外,村民占用集体土地的目的是占用更多的土地,扩大围墙庭院,堆放杂物。

对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对政府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受理行政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土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占用者退出土地并清除障碍。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处理因当事人对闲置土地发生争议而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三、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根据自身利益自行交换宅基地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还要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建房程序,收回宅基地。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建造房屋的,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

四、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

如果宅基地的不当使用影响到相邻关系,如因同一规划线引起的纠纷,则回建宅基地高于先建宅基地,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流向相邻宅基地,或者回建的房屋及其设施影响到相邻宅基地的通风、采光、滴水

对于一个宅基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可以一起使用,并拥有共同的使用权。土地总面积可以由共有人分享。对于共同使用宅基地未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造成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查明,一方当事人在建房时,另一方当事人明知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可以在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责令占有人继续使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其他人合资经营后,发生房屋产权纠纷的,应当在处理纠纷前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双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确定各自的房屋产权。主管部门不批准双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在明确各自的房屋份额后,将房屋产权确定给宅基地使用权人。

五、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对未经确认和统一规划、四个方向不明确的宅基地边界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当地政府申请处理。当事人对政府的决定不服的,法院应当提起行政诉讼。经统一规划、权利确认后的宅基地边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受理民事案件,查明土地使用证上的四个方向是否明确,长、宽、面积等数据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除四要搬迁外,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在四要的基础上确定。争议一方土地使用证载明的面积与实际情况相符,另一方不一致或者未提供土地使用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宅基地交由实际情况与土地使用证相符的一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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