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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农村买卖房屋拆迁纠纷案例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6-09 09:33:02 阅读数:516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政府征用建设用地的需要,农村房屋拆迁现象也在农村许多地方出现,随之而来的是拆迁纠纷问题。那么在农村房屋拆迁纠纷中应该注意什么呢?以下是无忧找律师边肖通过2018年农村买卖房屋拆迁纠纷案例对你的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2018年农村买卖房屋拆迁纠纷案例

近年来,随着昆山地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房屋拆迁数量逐渐增加,因为拆迁房屋买卖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拆迁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作者通过一个案例讨论了如何处理这类案件以及它们背后的法律依据。

2008年5月8日,秦某与通过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意向出售位于昆山市镇住宅区的一套拆迁房屋。合同规定了面积、总价、转让时间和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林按照合同付清了全部购房款,秦也出具了收据。后来,牟林翻修了房子,搬进来了。2013年7月,秦某办理了房产证。了解情况后,牟林要求秦某按照购房协议无条件办理过户手续,而秦某则要求对房价上涨进行赔偿。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导致了争议。

初看起来,本案是一个非常常见的房屋买卖纠纷,也是目前昆山地区最常见的要求拆迁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案件。买方通常要求通过法院起诉强制转让所有权。法院还普遍认为该交易真实有效,符合继续履行的条件,并命令卖方协助转让所有权。然而,在本案中,作为买受人的代理人,提交人发现,在拆迁房屋的安置协议中,安置人是秦和他的妻子王,而购房合同和购房收据上都没有王的签字。这种情况在拆迁房屋的买卖中也很常见。由于被拆迁房屋通常只能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五年后办理房产证,与一般已办理房产证的房屋相比,买受人很容易忽略谁是房屋的真正主人。此外,即使知道丈夫和妻子是共同拥有的,也经常发生丈夫和妻子中的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字的情况。从本案来看,该房屋买卖合同并未由共有人王某签署。它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如果王某不认可该合同,则该合同无效。既然双方已经发生了纠纷,王肯定希望合同不经批准就无效,然后按照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可以退房,这对买受人林显然是不利的。那么本案能否使林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构成善意取得必须已经完成登记手续,而本案的原因恰恰是因为被告拒绝办理手续,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这个案子的突破点在哪里?提交人认为,第十七条第二款应根据《婚姻法》来解释,该法规定"丈夫或妻子应就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决定,而不是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而且丈夫和妻子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如果另一方有理由相信它代表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无知为由反对善意的第三方。“该条款是《婚姻法》中的一项特殊规定,是合同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是普通法和特别法与合同法之间的关系。那么原告林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就成了关键点。本案中,原告购买房屋时,被告表示其妻子已同意出售房屋,在购买合同中,被告还确保房屋产权清晰,并获得共有人的同意,这一点得到了中介的证明。此外,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还发现秦和王共同居住在千灯的一个住宅区,离争议的房子不远。提交人在法庭审判中指出,自从房子被移交以来,已经过去了大约5年。这么长一段时间,王某也在当地。不可能不知道房子已经卖了的事实。同时,王某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因此,可以推断王某应该知道并同意该房屋被出售。法院也采纳了提交人的观点后,裁定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秦和王协助办理了移交手续。

结合本案,如果王某住在外地或患有精神疾病,很有可能不知道他所共有的房屋已被秦某出售,那么笔者认为与本案还有另一个重大区别。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属实,作者认为合同效力未定更为合适。此外,如果秦和王在本案中不是夫妻而是其他亲属,是否可以提起上诉?提交人认为,这种情况类似,但在审查他们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房子已经出售时需要更加谨慎,并应综合考虑居住地、年龄、精神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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