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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腾退只补偿承租人,对拆迁房屋承租人的规定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6-08 10:45:02 阅读数:580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拆迁补偿安置的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达成协议。租赁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和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不能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交换被拆迁人的产权。产权发生变化的房屋,由原承租人出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因此,承租人可以与被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可以要求被拆迁人重新签订被拆迁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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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交换被拆迁人的产权。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出租,拆迁人应当与原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拆迁租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产权调换房屋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规划区内除外),且原房屋价格相当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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