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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出炉,2022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2-08-02 12:32:59 阅读数:2866

2022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

一、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09〕2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下同)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甘肃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出炉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甘政发〔2020〕4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将《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以来,已组织征地报批的,按新标准征收;在此之前已取得用地批复但尚未开展征地工作的,亦按新标准征收。2017年2月19日印发的《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甘政发〔2017〕17号)废止。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为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综合征地实际情况,构成比例为4∶6,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对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强化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问题发生。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2日

 

 

 

 

其他:区片综合地价应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低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占40%,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占60%。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不在此标准内。

根据土地利用的差异性设置调节系数。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征收未利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的0.1倍进行补偿。除牧区牧草地明确价格的,其余非牧区农用地中牧草地按区片综合地价的0.4倍进行补偿;林地参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占用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补偿,参照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不予补偿。具体征地区片范围界定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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