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是违背女性意愿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与妇女性交。
[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或者与幼女通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或者强奸幼女的;
(二)强奸妇女和强奸多名幼女的;
(三)当众强奸妇女的;
(4)两人或两人以上轮奸;
(五)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胁迫强奸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利用秘密社会、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骗取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重的情节]
1.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52条第1款)
二、行为人强奸妇女、强奸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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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1.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害的对象是妇女不可侵犯的权利。(二)客观方面,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女性无法抗拒或者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女性意愿,强迫其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 (4)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具有强行通奸的目的。
二、1979年刑法将两人以上轮奸,定为从重处罚。新刑法规定,两人以上轮奸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情形之一,即起刑十年。同时,新刑法明确具体规定了强奸妇女和强奸幼女特别严重的五种情形。
4.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犯罪主体年龄由16周岁降为1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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