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4-13 10: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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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
(一)备案标准
(2)相关规定
1.《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或者与幼女通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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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奸妇女或者强奸幼女的;
(二)强奸妇女和强奸多名幼女的;
(三)当众强奸妇女的;
(4)两人或两人以上轮奸;
(五)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颁布时间】2000年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0年2月24日
[文件编号]法释(2000)4号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惩治强奸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视为犯罪。
强奸妇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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