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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的刑法探讨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4-12 14:36:48 阅读数: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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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是指男性以胁迫或者各种暴力手段对女性实施的强迫强奸。所谓“婚内强奸”,是指婚内丈夫强奸妻子。在中国古代,强奸被视为犯罪,是指男性以暴力方式实施强奸,即以暴力方式强迫与妻子、女仆以外的女性发生性关系。《福惠全书刑名部*奸情*总论》:“被刀锋强行玷污,所以叫强奸。”由于中国古代三纲五常封建道德观念的影响,丈夫被排除在中国古代强奸罪的主体之外。自西方社会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来,“自然人权”和“自由平等”的思想不断传入中国,妇女权益意识逐渐觉醒,妇女地位也相应逐步提高。民国以来,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男女平等”。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首先制定了《婚姻法》,肯定了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地位。1992年,中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妇女享有和行使政治、经济、文化、婚姻和家庭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正是随着这些观念的深入,今天的女性认为有必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婚姻家庭中的强奸仍然大量存在。近年来,山西省某市仅判决离婚案件3300起,因丈夫强奸妻子引发的诉讼占四分之一以上。零点公司最近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70%的受访女性认为,她们的生活中确实存在大量的“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的特殊性和隐蔽性决定了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复杂性。1997年白俊峰婚内强奸案被辽宁省黟县人民法院宣告无罪,1999年王维明强奸案被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强奸罪成立。问题是:同样是丈夫违背妻子意愿的暴力行为,但两个法院的判决却大相径庭。婚内是否有强奸在司法实践中有所不同,立法规定模糊不清,对国家的理解也有不同意见。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种行为的罪与非罪都有自己的看法和争议。

第一,学术争论

(一)否定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婚姻中的强迫性行为不构成强奸,即婚内强奸不存在。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包括:

1、婚姻契约理论。这是大多数持否定论的学者的观点。也就是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为了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而自愿订立的民事合同。根据婚约规定,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事先承诺服从丈夫的性要求,丈夫每次性生活前无需征得妻子同意。所以,在这个法律契约的前提下,即使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实施性行为,也不属于强奸的范围。

2.如果丈夫以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那么妻子拒绝的不是性本身,而是丈夫的暴力或胁迫。所以强奸罪不应该成立。

3.如果认为婚姻中的这种强迫性行为构成强奸,必然会使丈夫始终处于恐惧状态,给家庭生活带来不稳定因素,并可能导致妻子歪曲或捏造夫妻生活真相,使妻子报复丈夫的手段合法化。

4.道德调节理论。也就是说,夫妻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都有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丈夫不应该是强奸的对象。如果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发生性行为,属于道德调节范围。

(2)肯定

肯定的观点最近似乎占据了理论界的主流。这种观点主要是从保障妇女权利的角度出发,认为妇女的性自主权不因婚姻而转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被侵犯。我国的《婚姻法》没有所谓的配偶权或同居权,也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满足对方性要求的义务,所谓的妻子承诺不存在。相反,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此外,根据《刑法》的规定,丈夫不被排除在强奸的主体之外。因此,只要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就应构成强奸或婚内强奸,以达到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利的目的。肯定丈夫对妻子的胁迫行为构成强奸。主要有两个命题。

1、时间一定要说。主张婚内强奸只能在三种情况下构成:一是男女双方均已登记结婚,但尚未举行婚礼或按当地习俗同居,女方已提出离婚; 第二,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长期分居;三、一审法院已判决离婚。

2、剧情一定要说。声称只有丈夫使用暴力行为,严重伤害妻子身体,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如使用胁迫手段,在第三人面前实施强奸的,构成强奸罪。[1]

(3)折衷理论

这种观点主要是基于否定论,认为婚姻是不可忽视的,既然刑法没有将夫妻排除在行为人和受害人之外,那么丈夫在任何情况下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都是强奸罪;夫妻关系怎么强调都不过分,等同于性关系,甚至等同于一般债权债务。所以,在任何情况下,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都不构成犯罪。在妥协的前提下,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丈夫以暴力或胁迫的手段,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虽然不构成强奸,但情节达到一定程度,可能构成虐待或故意伤害。另一种观点是,婚内强奸的可能性不能完全否认。在一些非正常婚姻关系期间,如夫妻分居、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等。如果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实施性行为,可以构成强奸。

肯定强调极端女权主义,虽然已经很好地实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但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可能导致刑法回归专制的深渊;否定论中的道德调整论过于自觉男尊女卑,也是无视目前世界上蓬勃发展的女权运动的表现。也是对《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的破坏,甚至是对女性性自主权的践踏。

第二,外国法律中的婚内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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