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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恶棍强奸14岁少女致怀孕 剖腹产子成为加重情节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4-10 21:09:41 阅读数:140

基本情况:受害人张,因父母常年外出打工,自小随姑姑(60多岁)生活上学。犯罪嫌疑人方端石(73岁)和张的姑姑分开住在一个家庭。2005年夏左右,犯罪嫌疑人方端时在自己家中或儿子未被威胁、诱奸的空房间内与被害人张(年仅14岁多一点)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已怀孕8个月左右,随后实施剖腹产。经省公安厅生物物证鉴定,张诱发胎儿生父的可能性比为3 .09105。

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强奸罪没有异议。但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的哪些规定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方端时的行为,存在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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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其行为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因为犯罪嫌疑人的暴力强奸导致被害人怀孕并剖腹产引产,对被害人身心造成严重后果,对其未来生活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行为是另一种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不予处罚。

我同意第一种观点。原因如下:

1.本案受害者是留守儿童,年龄很小,剖腹产引产的后果无法补救。有医学知识的人都知道,剖腹产后,如果再怀孕,生育风险系数很高。另外,作为未成年人,被害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经过这次蹂躏,她很难面对未来的生活。痛苦会终身,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会毁了被害人的一生。

2.犯罪嫌疑人作为老人,多次威胁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致使被害人在怀孕后8月份进行剖腹产引产,造成道德败坏,主观恶性更大。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法律应严格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作为一个老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性欲比年轻成年男性小得多。年轻成年男子犯下的强奸罪,在性欲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说是冲动的结果。本案犯罪嫌疑人70多岁,妻子一直和他生活在一起,完全可以满足犯罪嫌疑人的性欲。它以极其恶劣的手段多次强奸受害者,因此应对他们适用严格的刑事司法政策。

3.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哪些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但适用法律的过程是理解和选择抽象的法律规范。将这种抽象的规范运用到具体案例中,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推理和论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二条:重伤,是指造成身体残疾、毁容、听力丧失、视力丧失、其他器官功能丧失或者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伤害。根据这一规定,本案在犯罪嫌疑人强行强奸被害人后,被害人是在怀孕8个月左右剖腹产的,应视为对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有较大危害。

4.本案受害人剖腹产引产后整天去以泪洗面,不吃不喝。花季那一年本该是快乐的时光,他却被它蹂躏,失去了活下去的勇气。无奈之下,他的家人只好停止在外打工,整天陪着他。但是对于不外出打工的贫困农村来说,仅仅依靠种田收入只能解决温饱问题。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方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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