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官员强奸幼女的案件中可以看出什么?这种“功利”执法不是孤立现象,最近几起嫖娼幼女案件背后都有“强奸”法律。贵州习水案只是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才由“嫖童”变成“强奸”,但此案中法律意义的公然亵渎法律和强奸程度更为恶劣。
2008年12月20日,经白溪镇一家火锅店老板、宜宾市国家税务局百花分局局长牟某介绍,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价格6000元。三个月后,受害人何某报案。经调查,警方发现不知道何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构成犯罪,决定给予行政拘留15天,并处5000元罚款。(新华网5月10日)
又一个嫖幼女的不道德案例!从贵州习水到浙江丽水,再到这次四川宜宾,如果说恶之黑手频频向未成年学生伸出这一事实令人痛心的话,那么有关部门“包庇”当事人的处罚就是气人的。这一次,宜宾警方向一名支付6000元嫖宿幼女的官员支付了5000元罚款。搞笑的人物背后,有着无限的可笑和悲伤,同时也让大众体会到了鲁迅所说的“留怒”的感觉。
当地警方之所以给出如此难以“震慑”当事人但足以“震慑”公众的处罚,是基于这样两个结论:并不知道对方何是14岁以下的少女,因此不构成强奸罪;不知道何是或者可能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不符合嫖宿幼女案的起诉条件。强奸、猥亵儿童排除后,只能按照公安总局的规定处罚。这样一来,“拘留15天,罚款5000元”已经是比较重的了。
显然,以上两个结论很难判断,因为在实践中很难获得证据,更何况案件发生在三个月前。3月9日,接到此案的派出所刚刚将涉案材料移交给县公安局。3月10日召开案件分析会,公安局对此做出定性结论。怎么可能有时间进行充分的调查?这么仓促结案,怎么保证客观公正?退一步说,即使这两个结论是正确的,案件也必须满足“没有严重后果”、“情节明显轻微”的条件,才能排除强奸、猥亵儿童的可能性。警方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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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证明,我们非但没有进一步调查取证,反而沉浸在有限的法律解释空间中,尽力为被告官员谋福利。警察执法的“功利”倾向,必然导致“强奸”法律、亵渎正义的恶果。
说真的,这种“功利”执法不是孤立现象,最近几起嫖娼幼女案件背后都有“强奸”法律。贵州习水案只是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才由“嫖童”变成“强奸”,但此案中法律意义的公然亵渎法律和强奸程度更为恶劣。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除了道德品质、社会风气等因素外,“功利”执法的良好预期成为了一些无良无惧之人的最后一道防线,成为官员嫖娼子女案件频发的恶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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