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7-12 16: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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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海外企业在中国没有办事处。去年8月,我公司向该公司支付人民币10万元,购买了一项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未代扣所得税。最近税务机关对我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指出我公司有义务代扣代缴该海外公司的税款,并应补缴营业税及附加5500元。我们公司交的10万要代扣代缴税款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出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公司转让无形资产在中国取得收入时,应申报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有应税行为,在中国没有营业机构的,其应纳税款由代理人代扣代缴;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这家公司是一家海外企业,在中国没有办事处。你公司购买了其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因此有义务对该公司代扣代缴税款,必须对已缴纳的10万元代扣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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