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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不赔偿案例,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是什么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18 16:03:02 阅读数:2756

在日常生活中,雇佣关系的存在越来越普遍。当你太忙或不能做某事时,你总是雇佣别人帮忙,所以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就形成了雇佣关系。但是当劳动者损害他人利益时,雇佣关系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下方,com将带给你“什么是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一、我国雇佣关系法律责任的规定

雇佣关系侵权责任中国法律规定了雇佣关系纠纷中经常涉及的两种主要的损害赔偿类型:一种是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指雇主对雇员在履行职责时造成的第三方损害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称雇员损害赔偿责任。另一种是雇员赔偿纠纷,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分配的工作任务时遭受损害,由雇主承担的民事责任。在这两种情况下,雇佣关系的存在是雇主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在中国,雇佣关系的法律责任如下:

第九条劳动者在劳动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他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雇主对赔偿负有连带责任,他可以向雇员索赔。

前款所称从事就业活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委托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如果员工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其职责或与履行其职责有内在联系,则应视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损害自己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择上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劳动者在劳动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给雇员造成人身伤害,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方索赔。

劳动者在劳动活动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用人单位和分包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用人单位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或者条件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后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

二、雇佣关系的归责原则

法律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后两种是特殊规定。我国实行雇佣关系无过错原则的原因如下:

1.雇佣关系中的赔偿在《民法通则》中,我国没有将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纳入特殊侵权行为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企业聘用的人员在聘用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其用人单位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劳动争议中的损害赔偿纳入“特殊侵权纠纷”部分。

可见,我国已将劳动争议中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归类为特殊侵权责任。

2.劳动争议损害赔偿责任原则在劳动争议损害赔偿中,用人单位既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为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必须举证证明被告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即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只要雇主提出证据证明他没有给雇员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过错,就不能追究雇主的责任。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原告很难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雇主有过错,这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也不利于保护员工的权利。在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的情况下,雇主往往处于主导地位,通过使用他们控制的资源(如其他雇员的证词等)很容易找到证明雇员“过错”的证据。)。基于社会公平正义和有效保护被害人利益的目的,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显然是不可能的。

3.如果在劳动争议损害赔偿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告只需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和遭受损害的事实,用人单位可以承担民事责任,无需证明用人单位在原告的损害赔偿中是否有过错,这符合《劳动法》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和有效保护被害人利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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