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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与雇佣的区别,承揽与雇佣性质如何区分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18 14:54:01 阅读数:263

案例:

刘与王达成建造温室的口头协议,规定王将提供吊钩机器和驱动装置,刘将派人到现场指导驱动装置,每平方米向王支付290元,为期15天。项目到期日,王的司机未能按标准完成施工,刘与王协商修复温室,王同意将钩机交给刘,司机继续使用,刘出具了“欠钩机费5100元”的欠条。

然而,王没有履行他的维修义务,刘雇用其他人进行维修。由于建成的温室不符合政府要求,没有通过验收测试,造成经济损失。刘起诉王要求赔偿损失。

第:号异议意见对本案是否构成加工合同或雇佣的法律关系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与王之间的合同是建筑合同。在本案中,被告只负责提供吊钩机器和驱动装置供原告使用,原告负责现场指挥。原告也掌握了施工标准,而被告并不知道。

因此,原告应对温室建设的不符合性负责。刘与王存在雇佣关系,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后果由刘本人承担,原告已向被告出具了结案证明,证明被告的义务已经终止。因此,刘不能索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与王构成加工承揽关系。建设工程合同要求合同主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标的仅限于国家管理性较强的基本建设项目。本案中,刘只与王达成了修建温室的口头协议,这显然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王提供了一台钩机和一名司机为刘建了一个大棚,而刘和王有一个加工合同关系。作为承包人,王交付的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应当承担修理、重作、克扣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评论: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双方属于加工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和聘用发生争议时,法院可以综合分析以下因素,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一方是否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制工作时间; (3)是连续提供劳动力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四)是否定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5)一方提供的劳务是否是独立的业务或业务活动,或构成合同另一方业务或业务活动的组成部分。如果双方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制工作时间并定期支付劳动报酬,而另一方持续提供劳动成果,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动服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上述情况可视为就业。相反,它应该被视为合同。本案具体分析:

首先,本案的法律关系符合处理合同关系的特点。如:王的司机使用自己的专用设备钩机和自己的专有技术工作,一次提供工作成果,一次结算劳动报酬。王给刘提供了钩机和司机。是王的独立经营活动;其次,从指挥的内容来看,刘实际上并不是指挥司机如何完成工作,而是安排好温室的墙体位置和高度,监督工程质量。刘没有与王的司机形成控制、支配和隶属关系;

就业是“非劳动老人”利用“物权”榨取他人劳动,从而获得非劳动利益或享受自身的行为。雇主在组织中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雇主有权控制土地和资本,也是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被雇佣者是指任何被雇佣的个人,如受雇做各种家务的工人、法律顾问、律师、会计师、摄影师和其他类型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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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汉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经常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代表劳动者要求工伤赔偿、职业病赔偿和辞职经济补偿)等案件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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