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普洱市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普安社发[2013]15号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相关部门、市社保局、医保中心、劳动监察支队: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2011]255号),进一步落实人力和社会部门“三大工程”,创新工作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工伤认定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附件:1。普洱市工伤认定流程图(简单)
2.普洱市工伤认定流程图
3.普洱县(区)工伤认定接待登记簿
4.普洱市县(区)工伤认定统计
5.工伤认定申请表
6.普洱市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回执
7.普洱市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8.普洱市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申请表
9.延长普洱市工伤认定申请时间的通知
10.工伤矫正申请通知书
11.关于申请普洱市工伤认定更正的通知
12.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
13.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
14.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15.普洱市工伤认定证明通知书
16.工伤认定书
17.不承认工伤的决定
18.工伤认定文件送达证明
19.普洱市工伤认定调查记录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月21日
普洱市工伤认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开展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普洱市工伤认定规程》、《普洱市工伤认定规程》、《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普洱市工伤认定。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过程中的接收、初审、交付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员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填写《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普洱市工伤认定接待登记簿》。因交通事故、失踪、工伤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普洱市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向用人单位发放《普洱市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诊断认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第六条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2)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事故造成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进行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时发生事故造成死亡的,应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和事故调查报告;
(三)因执行公务造成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四)外出工作期间,如因工作原因受伤,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事故下落不明,需要确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五)因机动车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或者相关处理证明;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或被抢救后48小时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及住院治疗相关材料;
(七)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抢险救灾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八)有证据证明工伤职工涉嫌酗酒或者吸毒,且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相反或者拒绝检测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
(九)因战致残或因工致残的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普洱市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申请表》旧伤复发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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