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工作中受伤时需要进行工伤鉴定,工伤鉴定的结果需要交给申请工伤鉴定的当事人,如果工伤鉴定通知书没有交给我,会有什么问题?工伤认定通知书没有交给我
那么它就没有法律效力。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进行工伤认定,并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员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及员工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办法》或者《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应遵守民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也就是说,有必要以书面形式通知雇员和雇员工作的单位,这是双方的事。如果任何一方未能收到,程序将不会结束,并将继续交付,否则将不会生效。
相关知识:
I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对劳动者因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或被视为工伤的行政确认。
一个工人在工作过程中的定性行为或因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被视为工作,以此来认定侵权的主体。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二、鉴定的依据
根据2011年1月1日在中国实施的新修订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一般包括工伤和职业病,以下情况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事故受伤的;
先决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必须同时满足的两个条件,同时,他们必须"因工作原因"受伤、致残或死亡。意外伤害是指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劳动过程中的员工。
(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意外伤害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整理工作。“工作时间前后”是指一段非工作时间,具体指工作开始前或工作结束后,例如,工作时间是从9: 00到12: 00,然后是从14: 00到18: 00,但是员工提前8: 30到达岗位或在工作结束后直到18: 30才结束工作,等等。这可以看作是“工作时间前后”,但有一点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准备或收尾工作,如开工。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或者其他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可用,而且他们必须执行自己的工作。这里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由“暴力、事故等”造成的从单位或外部世界。例如,有人在员工履行职责时故意对他们进行报复,并直接攻击他们,导致员工受伤、残疾或死亡。
(四)患有职业病的。
也就是说,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工人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患病。(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下落不明的。“工作相关期间”包括因工作出差和因工作临时出差等。同时,在事故发生时,必须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在事故发生时受伤或失踪。
(6)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在往返工作场所和配偶、父母和子女居住地的途中发生事故,也可以认定为工伤。因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受伤,对此我不承担主要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是指从住所到工作区域的必要道路,以及在必要时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那些因汽车事故受伤的人,还应加上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主要是由驾驶两轮摩托车引起的。对于那些非法驾驶(无证驾驶)并达到交通事故水平的人,他们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项全面的法律规定。由于工业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还需要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调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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