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能否延长?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如果因非员工或其近亲属的原因超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则延迟的时间不计入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时间延误的,视为不属于员工或其近亲属:
(1)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原因属于用人单位;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存在的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并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如果工伤认定申请的限制因非本人原因被劳动者延迟的,可以延长。
情况
李被介绍到一家材料公司的木材加工厂工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8年11月24日,李某在劈木头时被弹出的木头砸伤,被送往医院治疗。伤情稳定后,李某向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9年3月19日,仲裁裁决认定该物资公司与李牟某存在劳动关系。该物资公司不服,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某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于2009年7月向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材料不全不予受理。2009年7月13日,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李提供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2010年3月23日,李再次申请工伤认定,被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发放《指定管辖通知书》,分配到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3月29日,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物资公司发出协助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2010年4月19日,材料公司申请中止工伤认定,理由是它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0年4月23日,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暂停工伤认定的通知。
劳动关系民事终审判决生效后,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魏萍(任劳社)工伤认定(2010)第1号工伤认定,认定李某为工伤。材料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2011年1月24日,卫东区人民政府作出2010年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第1号工伤认定决定。材料公司认为李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法定一年期限,没有工伤认定证据,违反法定60日期限,工伤认定程序违法,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判决。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说,李申请工伤认定未超过法定期限,程序合法,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要求维持。
试验
一审判决认定,公司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材料公司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当前劳动者相对弱势的情况下,放宽工伤认定申请限制符合法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精神。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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