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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供养亲属的范围,98年工亡供养亲属条件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20 09:50:41 阅读数:127

工人不是死就是因为工作而死。留下的亲属符合供养条件的,可以为死亡职工承担相应的供养条件。但是,他们的亲人在生活上并没有太大的压力和问题。那么,供养亲属的条件是什么呢?无忧找律师网做了一些介绍。可以看看。供养亲属享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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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是什么

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三)因工死亡的职工父母年龄分别为60周岁和55周岁;

(四)因工死亡的职工子女不满18周岁的;

(五)因工死亡的职工父母已经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因工死亡的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不满18周岁的;

(七)因工死亡的职工父母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不满18周岁的。

什么是供养直系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职工的配偶、子女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有抚养关系的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与父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寄养的兄弟姐妹、寄养的继兄弟姐妹。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情形

养老待遇是一种长期待遇,但当供养亲属有劳动能力或恢复劳动能力时,或者供养亲属死亡时,供养亲属的养老待遇将被停止。《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三】领取养老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者参军的; (三)因工死亡的职工的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者组织收养的; (5)、死亡。

如果受抚养的亲属没有得到他们应得的利益,被有心人吞噬,欢迎你去找一个无忧找律师的网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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