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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工伤医药费谁承担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17 22:17:31 阅读数:137

工伤后,由于身体受伤需要用药,日常医疗费用也不是小数目。整个工伤治疗结束后,你也会有一笔非常可观的医疗费用。很多人会关心医药费的赔偿问题。那么,工伤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无忧找律师网介绍了相关内容。工伤医药费赔偿标准是多少

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各市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劳动者应在已签订工伤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在紧急情况下,他们可

以去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工伤保险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工伤住院职工的伙食补助,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经办机构审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治疗。

工伤职工到医疗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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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工作需要,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重伤或者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经评定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照顾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照顾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是50%,

职工因工致残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伤残津贴的基础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或者六级伤残的劳动者,享受下列待遇:

(1)按伤残等级从工

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五级伤残是我18个月的工资,六级伤残是我16个月的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工资的70%,六级伤残工资的60%,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雇员本人提议,雇员可以终止或终止与雇主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和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者,享受下列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标准为:7级伤残13个月工资,8级伤残11个月工资,9级伤残9个月工资,10级伤残7个月工资;

(二)劳动用工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用工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和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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