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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误工费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建筑工人工伤误工费赔偿标准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17 11:17:28 阅读数:76

受伤后肯定会耽误正常工作。受伤者需要好好培养一段时间,身体完全恢复后才能回到之前的工作岗位。没有工作就意味着没有收入,人们会在工伤赔偿中要求补偿损失的时间。那么,工伤损失时间怎么算呢?让我们和无忧找律师一起来看看工伤损失时间怎么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被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状况确定。

损失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者因受伤和残疾而继续失去时间,损失的时间可以计算到残疾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计算。

工伤损失时间的最新赔偿标准将根据治疗后的残疾程度另行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重伤或者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评定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照顾的,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照顾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治疗结束后,劳动能力受到影响,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煤矿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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