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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只有一年,劳动争议仲裁的诉讼时效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2-16 20:06:02 阅读数:1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书面裁定、决定或者驳回通知书。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仲裁的期限已过,不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该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时效应等同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使审判实践中劳动争议诉讼中的大量权益因超过60天的仲裁申请期限,且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被剥夺司法救济。笔者认为《解释》的这一规定需要进一步探讨,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中申诉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有效保护劳动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将探讨劳动争议仲裁中申诉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以期引起更多的关注并为方嘉所借鉴。一、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关系与区别诉讼时效是指民法规定的保障权利人通过诉讼请求的权利的有效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无权按照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届满后,虽然权利人可以提起诉讼,但其权利无法得到法律保障。因此,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是指劳动争议中的权益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按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是指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因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最早出现在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六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的劳动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或者调解不成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因辞退、开除、开除违纪职工)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企业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规定》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争议的种类分为60天、30天、15天。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期限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条例》将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从原来的分类规定统一为6个月。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劳动法》号法律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1995年8月11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5条规定:“w

”(劳动部《劳动法》第85条也有规定);2.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义务作出处罚决定之日;3.争议日期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分歧,一方明确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提出解决分歧)并被驳回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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