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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法须知】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23 20:54:02 阅读数:234

民事领域的证明责任,又称证明责任,从法理上有三种定义:行为责任理论、双重意义理论和危险负担理论。在我国的诉讼实践中,举证责任主要是由双重含义来界定的,即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有责任提出证据并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双方未能履行上述责任,他们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北京世凯劳动争议律师的观点,举证责任的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两个层次: (1)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有责任出示证据并证明自己的主张。

(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一方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明其主张的,应当对由此产生的不良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或一般标准,并明确规定了一些特殊的分配规则。

一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这就是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它起源于罗马法,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在实践中,它被称为“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这一原则解决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但没有确定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接下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完善了这个问题。《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基本相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二、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决定解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此前公布的另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也规定,该表述几乎完全一致。这些是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举证责任的分配基于公平原则和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在确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原则后,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案件事实的特殊情况,需要由法律规定,使一方主张的举证责任得以免除,而另一方被确定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是不平等和不对称的。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和被管理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容易被相对强势的雇主侵犯;此外,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处理和决策时,应当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不是随意做出。

上述两个司法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部分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此外,在现实中,许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都是由雇主管理的,工人无法提供这些证据或很难提供证据,因此本案中的举证责任应由雇主承担。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明确规定:“如争议事项相关证据属于业主管理,业主应提供;如果雇主不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当前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

北京世凯劳动争议律师解释:在上述案件中,蔡的权利包括双倍工资和加班费。蔡需提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加班事实和工资标准的证明,酒店需提交蔡工作年限的证明,并提交考勤单、蔡签字的工资单等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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