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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的赔偿,全日制双重劳动关系法律保护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23 09:27:03 阅读数:200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同一时期劳动者与两个不同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每一种关系都符合劳动关系构成的条件,那么专职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边肖网编辑了以下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1.全职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同一劳动者在同一时期与两个不同的雇主发生劳动关系。

多重劳动关系是指同一劳动者在同一时期与两个以上不同的雇主有劳动关系。

第《劳动合同法》号法第69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工人可以与一个或多个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该条规定,从事兼职工作的工人可以有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兼职工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雇主中工作,他们的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的计算和支付、解雇和终止的补偿以及工伤的治疗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兼职工作中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同时存在的劳动关系不可能完全相同。先签订的劳动关系比后签订的劳动关系更有效,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侵犯先签订的劳动合同。这是出于公平原则,以后签订的劳动关系不会因为新合同而影响到原有的劳动关系。先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兼职人员成为建立离职后劳动关系时必须考虑的事实。此时,以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有义务适当尊重以前的劳动合同。

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兼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兼职人员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就是说,法律部门不强迫雇主与兼职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选择签订口头协议,而“可以”一词表明法律没有签订口头协议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雇主拒绝为兼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中国的法律法规不鼓励全职员工从事兼职工作,但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允许员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前提是他们的工作不受影响。如果因兼职工作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法律法规已有赔偿规定。《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原劳动部《关于合同制工人因双重劳动关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理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

对于从事兼职工作的全职员工,法律法规并不强制雇主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而只是规定了如果兼职工作对原雇主造成损害时,如何赔偿村庄。因此,雇主不与兼职的全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在当前的社会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双重劳动关系,许多人同时做了几项工作。只要它们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并且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就应该被视为劳动关系。这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访问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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