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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与解除劳动关系有何区别,女工怀孕被开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胜诉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18 10:30:03 阅读数:176

女工因怀孕被解雇,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胜诉

案例简介:

赵小姐于2006年5月9日去上海一家投资公司工作。2006年9月12日,上海一家投资公司与赵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2006年8月,赵女士经检查怀孕,被公司调职。同年9月26日,公司发出书面警告,对赵小姐怠工和违反工厂规章制度给予书面警告,赵小姐立即提出异议。 第二天,公司以赵小姐无理取闹,严重扰乱正常工作秩序为由,以通知形式决定辞退赵小姐,并出具了离职证明。

同年11月2日,赵女士委托律师罗晓敏向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并延期至哺乳期结束,由公司支付其工资及未支付的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定投资公司与赵女士恢复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后;支付赵小姐的工资及未付工资等。2007年1月,该公司拒绝接受裁决,并起诉法院。

2007年3月7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海某投资公司与赵女士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支付了赵女士的工资及失踪人员工资21万多元。

双方争议的焦点

公司在法庭上声称,根据事实,公司对赵女士的处罚决定符合《劳动法》和《员工守则》的有关规定,并按程序执行,是合法有效的。当前的起诉请求不支持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赵小姐的工资和丢失的工资将不予支付。

赵小姐的律师辩称,赵小姐并非无故疏忽工作或制造麻烦。作为一名孕妇,我通过适当的渠道提出我的反对意见。公司在怀孕期间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要求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尽管赵小姐在工作中有过失,但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赵小姐无视公司规章制度、偷懒、无理取闹。因此,公司终止与赵女士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公司应恢复与赵女士的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公司应向赵女士支付相关工资、失踪工资等21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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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李大庆律师

广东广州

李大庆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他是著名的法律咨询服务门户网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资深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十余年。他在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建设、投融资、合同债务、工伤、婚姻家庭等民商法和刑事辩护领域进行了长期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素养,成功代理了500多起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专项服务,为数十家公司、企业和众多个人提供常年专项法律咨询服务,深受当事人好评。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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