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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确认的依据,工程承包中劳动关系确认问题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18 09:45:12 阅读数:263

情况

石材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企业法人。

将承包的大理石干挂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马。马聘请Bie从事该项目钢结构焊接工作,但没有与Bie签订劳动合同。有一天,Bie在下班途中死于车祸,Bie的妻子向法院上诉,要求确认Bie与一家石材公司之间的实际劳动关系。

辩论

在这种情况下,Bie是否与一家石材公司有实际的劳动关系?

评论

从表面上看,在本案中,一家石材公司与另一家石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因如下:

1.别某是案件外马某雇佣的员工,石材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也未授权或指示其雇佣别某。

2.石材公司没有与Bie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个人依附性较低,因此不受劳动法规定的约束。民法调整适用于双方,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雇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际施工人马,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此,马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宜认定他与另一人已形成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项目(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应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石材公司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从业主体资格。将承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和就业主体资质的马。根据上述规定,具有就业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即石材公司,应承担就业主体责任。

总而言之,Bie与一家石材公司有劳动关系。

作者:*郭琦

资料来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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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庆律师

广东广州

李大庆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他是著名的法律咨询服务门户网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资深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十余年。他在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建设、投融资、合同债务、工伤、婚姻家庭等民商法和刑事辩护领域进行了长期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素养,成功代理了500多起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专项服务,为数十家公司、企业和众多个人提供常年专项法律咨询服务,深受当事人好评。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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