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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我的劳动关系,你了解自己的劳动关系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25 10:21:02 阅读数:258

张兴汉是一名教师。今天和儿子聊天时,他儿子的话让他很不开心。我儿子说2008年1月1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是广大职工的保护伞,尤其是那些不想签合同的企业主,如果他们不签劳动合同,就会受到惩罚。然而,从《劳动合同法》起,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没有任何保护,也就是说,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能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张兴汉想知道他是否也是一名劳工。为什么我不能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我儿子说的对吗?在上面的对话中,张老师的儿子的说法不完全正确。首先,看看劳动者的概念。劳动者是一个非常宽泛的含义。任何有工作能力并以合法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公民都可以被称为劳动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工人受到《劳动合同法》的限制和保护,《劳动合同法》就从一个大的方面规定了工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有一些特殊的行业需要受到特殊的法律和法规的约束。例如,公务员受到《公务员法》的约束,律师受到《律师法》的约束,教师受到《教师法》的约束。那么《劳动合同法》是否适用于教师等公共机构的员工?机构是有中国特色的组织。所谓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以国有资产为公益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国家通过人员编制管理实现对公共机构人员的分配和控制。根据国家财政拨款的数额,事业单位可分为三类: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编制管理,并根据编制计算拨款数额。目前,事业单位的设立已被批准多年,设立基数多年不变,不能满足事业单位不断发展的需要。在全员编制的情况下,各机构不得不扩充大量编外人员和其他人员,导致机构内人员结构和人事管理分工复杂。公共机构的人员结构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在机构内雇用的人员,包括在机构内雇用的签署雇用合同的人员和在机构内雇用的不需要签署雇用合同的人员; 第二类是编外人员,包括档案内部管理的编外人员和档案外部管理的编外人员。编外人员一般实行企业化管理,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类是劳务派遣人员,通过劳务派遣招聘。具体而言,公共机构的一般工作人员包括: (1)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共机构的负责人、专业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二)事业单位招聘的非编制(编外)人员。长期以来,我国的事业单位实行了不同于企业、类似于国家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开放后,国家在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通过立法规范国家机关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仍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运行,改革进展缓慢。为了改变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必须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2002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号通知,要求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和转制企业的人员外,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事业单位人员是否应纳入《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是立法中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异议指出,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本质上不同,不应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发展趋势,事业单位的绩效

内部管理机制也不同于企业。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试用期、加班费、工资、福利、保险等方面有其特殊性。它不同于企业,也类似于国家机关。公共机构的就业制度只比公务员的就业制度灵活一点点,但还没有完全引入市场。因此,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性质不同,调整的方式也不同。如果将事业单位纳入《劳动合同法》的管理范围,将难以处理好该法与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关系,还可能出现其他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造成事业单位管理的混乱和不稳定。要解决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应该逐步理顺管理体制,进而制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这更合适。主张将劳动合同纳入该法调整的观点认为,长期以来,我国的人事制度是通过政策和行政文件相结合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几乎没有一部完整的调整人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性文件。1994年《劳动法》颁布时,企业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公共机构的雇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公务员法》出台后,《公务员法》将公共机构工作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公共机构工作人员不能参照《公务员法》。如果《劳动合同法》不适用,就没有保护事业单位权利的法律依据。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虽然有区别,但本质上没有区别。不应该有两种合同制度,也不应该由两个部门来管理,这样才能将劳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解决事业单位人员实体权利保护不可依赖的局面,有利于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有利于保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考虑到事业单位正处于改革过程中,用工制度复杂,事业单位的用工合同具体而复杂,有必要谨慎地将实行用工制度的员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同时,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用工制度的工作人员缺乏实体法基础,如果不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其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对《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保持了《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表述。此外,该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度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其他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如何适用本法作出特别规定。这一规定不仅解决了该法与现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也解决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不可信赖的局面,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留下了空间。根据国办发〔2002〕35号文规定,“事业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其工作人员(全体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只有工人和非员工招聘者签订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不仅确立了雇佣关系,而且确认了双方原有的人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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