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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是无效的劳动关系,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对员工的保护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10 10:00:05 阅读数:190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中国,只要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实际上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就适用劳动法。”因此,劳动法规中关于最低工资、最高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规定,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款外,均适用于实际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拖欠工资,不得安排员工加班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最长加班时间,不得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然而,《劳动法》只是一个基准规范,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在法律中规定雇主和工人之间的所有关系。因此,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一些基本要素仍然难以确定。例如,《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雇主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该标准,但没有规定雇主应向员工支付多少工资。面对这些不明朗的因素,如何保障工人的权益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7条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予以确认;

(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予以确认。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沪劳发(2002)13号)的规定,“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是指劳动者的报酬和工作条件低于法定劳动标准,应当按照法定劳动标准确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相应标准高于法定劳动标准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相应标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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