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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解读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09 08:33:02 阅读数: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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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二、国家有关规定

三、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

第四,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V.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文本]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书面合同或有效书面合同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通过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要求雇佣劳动事实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于书面合同的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的范围,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施加了更大的约束,更好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以下概念:

1.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当签订但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此前已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但没有因劳动合同及时续签而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

4.用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合同、租赁合同和合并合同中规定劳动者在其他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如对员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以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基础;

5.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或相关条款缺失或不合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双方根据本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

二、国家有关规定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处理和工伤认定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首次在立法中使用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事实劳动关系推到了风口浪尖,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无法回避这一问题。《条例》第18条和第61条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这进一步澄清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在原条件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继续享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应当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事实上,与劳动关系相比,事实劳动关系只缺少有效书面合同的形式要求,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目前,立法承认,如果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应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义务。从立法演变的角度来看,“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地位更多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

事实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实施过程中的一种独特现象,具有四个特点:

1.复杂性

事实劳动关系有多种原因,涉及面广、人数多;

2.特质

事实劳动关系与非法劳动关系在主体、内容和保护手段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3.合理

事实劳动关系是有效的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易引起人们的注意和关注,只有当事实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时,人们才能关注。

第四,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的呈现与劳动合同关系的特征有关。劳动(服务)一旦支付,就无法收回。

即使劳动合同无效,也不可能把它当作合同订立前双方都返回了国家,否则对工人是不公平的。因此,我们只能运用事实劳动关系理论来处理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构成从属劳动但不符合订立劳动合同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就劳动合同的形式而言,一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书面劳动合同自1995年1月1日起已被批准。在实践中,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书面劳动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订立;二是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再以书面形式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是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原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劳动合同纠纷审判中,相当数量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要么拒绝受理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要么认定其无效,导致许多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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