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05 13: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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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地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止的劳动。
”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止的活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性雇员,不得安排她们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
第62条规定:“女性雇员应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一岁以下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间禁止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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