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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四个特征,劳动关系有哪些特点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04 20:54:02 阅读数:182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既有法律上的平等,又有客观上的从属。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工人向雇主提供劳动或服务,雇主向工人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同时,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动者在实现劳动过程中自然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只有工人与雇主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他们才能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就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严格来说,劳动法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过程,而不应包括劳动关系形成前的雇佣过程。然而,由于中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大国,就业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这将关系到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同时,就业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因此,我国《劳动法》将就业纳入了自己的调整范围,这是出于我国的实际考虑,所以不能将就业归入劳动关系范畴。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排他性的。劳动关系只能发生在工人和雇主之间,工人和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为劳动关系。同时,作为自然人,工人只能同时与一个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得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建立劳动关系;任何两个用人单位不得同时与一个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排他性的。至于现实社会中的灵活雇员,如作家、自由作家和小时工,他们可以与不同的雇主建立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弹性员工在本质上并没有违反劳动关系的排他性,因为弹性员工的工作时间是错开的,这仍然符合劳动者只能同时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建立劳动关系的规范,但这种“同时”更具弹性和具体性。

(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雇主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是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属于雇主,即劳动者在雇主的组织和指挥下工作,以最终实现雇主的利益。相应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进行劳动行为提供有利的条件和物质保障,并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报酬。

(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是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形成的,它不仅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也体现了双方的共同意志。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国家强制干预劳动关系的性质。

同时,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劳动关系的具体事项自由达成协议,体现了契约自由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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