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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可以随时解除吗,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解除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02 07:36:01 阅读数:178

让我们看一个案例:

罗某一行于1996年11月到本市电缆厂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1996年1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后,罗继续为电缆厂提供劳务至2003年5月31日。罗诉称,自2003年6月1日起,电缆厂安排其等待上岗,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意见。电缆厂声称,合同于2002年6月30日到期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罗认为,该电缆厂尚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2004年5月,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电缆厂支付2003年6月至2004年5月的待岗生活费,并申请安排工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审理后作出裁决,驳回罗的仲裁请求。

我们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持续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双方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罗某提出电缆厂安排他从2003年6月1日开始值班,由他负责提供证据证明。

根据原劳动部《劳动法》第16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劳动部〔1995〕309号),用人单位与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则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罗某未与电缆厂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罗某自2003年6月1日起不再向电缆厂提供有偿劳动,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对这一要件的判断已成为驳回罗仲裁请求的重要依据。当然,如果电缆厂未能为罗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给罗造成损失的,罗可以向电缆厂申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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