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以下概念: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关系;
2.应当签订但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此前已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但没有因劳动合同及时续签而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
4.用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如合同中对员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这是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基础;
5.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或相关条款缺失或不合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双方根据本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号规定,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下列情况下建立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并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经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文件: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资名册)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作证》和《服务证》可以证明其身份;
3.用人单位的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由劳动者填写的招聘记录;
4.出席记录;
5.其他劳工的证词。
其中,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相关证明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符合第一条规定情形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补充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有异议,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于符合签订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订立。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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