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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是无效的劳动关系,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不可以获工伤赔付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27 20:45:02 阅读数:175

巴山镇朝阳村的王克兰(化名)在施工现场工作时受伤。他没有与建筑工地所属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最近他成功获得了工伤赔偿。

去年1月的一天,王克兰在永丰镇团风白家园工程工地做杂工,工作时不小心从二楼滚到底层,造成左髋臼、左额骨和左耻骨受伤。随后,王克兰向该项目所属的建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但遭到拒绝。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王克兰可以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信息,根据《劳动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及其他相关规定,王克兰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该伤害为工伤,应依法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在这种情况下: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院:有些用人单位不重视合同的签订,因此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是关键。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双重劳动关系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第三,无效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受伤员工王克兰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事故受伤。因此,王克兰遭受的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工伤待遇应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期间的工资和福利、住院期间的食品补贴、构成残疾的残疾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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