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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待遇,河北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的规定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21 21:15:02 阅读数:264

一、《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

1.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怀孕、分娩、哺乳期间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

3.请长期病假的员工,在医疗期满后,如能从事原工作,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认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48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所在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雇主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和食品补贴、特殊工作条件和工作条件下的津贴,如中班、夜班、高温、低温、地下、有毒和有害,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支付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医疗补助费也应增加,其中大病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绝症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

医疗期间是指企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和休息的期限。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就医的,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工作年限,给予3至24个月的医疗待遇:

(一)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且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五年满三个月的;五年多来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五年不满六个月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九个月;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十八个月;二十年或更长时间是二十四个月。

三个月的医疗期按六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六个月内,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九个月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十二个月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医疗期间,企业职工的病假工资、疾病救助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河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

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和Heb的通知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职工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按照《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即职工在休假期间视为专职,用人单位按原岗位支付工资。《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国家规定是指:病假不满六个月,工作不满五年的,病假工资为其现行工资标准的60%;不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为70%;不满10年不满15年者占80%;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百分之九十;超过20年,是百分之百。休假六个月以上且连续工作不满五年的,为其现行工资标准的55%;五年不满十年的,百分之六十;未满15岁者的65%;满15年不满20年的,70%;百分之七十五的人活了二十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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