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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是无效的劳动关系,论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12 08:12:02 阅读数:144

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原因是雇主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是有害的,这使得正常的劳动关系处于混乱状态。为了避免事实劳动条件对广大劳动者的危害和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我们应尽最大努力避免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加强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

第一,事实劳动关系的现状。

在实践中,相当多的用人单位利用“临时工”和“农民工”的挡箭牌,拒绝签订和续签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形成了大量事实劳动关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故意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纠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因此,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以“临时工”和“农民工”的形式编造事实劳动关系显然是违法的。工人不必被“临时工”和“民工”这样的称谓蒙住眼睛,他们应该自信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有关行政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纠正这些违法行为。

二、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1.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可以随时终止。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可以随时终止,相关部门的规定不一致。

劳动部第《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号(1996年第354号)第十四条:“定期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员工协商合同条款并办理续签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当前劳动关系调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劳[1998]4号)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在劳动合同期满后30日内终止或续订的,劳动合同自动续订。用人单位未办理解除或终止自动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动续订。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自动续订劳动合同,但可以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部门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由于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合同,将被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随时解除或终止自动续订劳动合同,但应先办理续订手续,在续订合同中确定新的期限,然后按正常劳动合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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