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续订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是指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形。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而解除劳动合同。
因因病退休或辞职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首先,我们应该界定退休或辞职的性质。《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作满10年并经医院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应当退休。 第5条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但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辞职。然而,无论他们是因病退休还是辞职,国家都按月从养老保险基金中为工人支付相应的待遇。这类似于工人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劳动者因病或辞职退休,即为劳动合同的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的第46条不要求雇主支付经济补偿。根据经济补偿的法定支付原则,即“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如果法律没有规定,雇主不得支付。劳动者退休或者辞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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