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09 09: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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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号规定,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招用劳动者的,在下列情况下建立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并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经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文件: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资名册)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作证》和《服务证》可以证明其身份;
3.用人单位的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由劳动者填写的招聘记录;
4.出席记录;
5.其他劳工的证词。
其中,第(一)、(三)、(四)项的相关证明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符合第一条规定情形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补充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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