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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劳动关系是如何认定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07 14:15:02 阅读数:144

自2008年1月1日起,该制度已实施多年。然而,仍有许多企业冒着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不与工人签订书面合同,不向工人支付社会保障。一旦工人提起仲裁,除非企业否认劳动关系,仲裁庭一般会支持双倍工资和返还社会保障等。那么工人们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有报道称,一些用人单位不招工人,这就很难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双方的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这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为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建立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并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文件: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雇员工资名册)以及支付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明身份的文件;

(三)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由劳动者填写的招聘记录;

(4)出勤记录;

(五)其他工作人员的证言等

其中,第(一)、(三)、(四)项相关证明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是有关法律法规对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

在实践中,有许多证据可以用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如由销售人员办理、销售人员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合同,以及由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办理的一些事项,如为企业办理集团电话业务时有劳动者签字、公章和劳动者名片的协议等。

作为劳动者,只要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劳动》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月工资。”并从就业之日起偿还各种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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