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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哪些工作是禁止女职工从事的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06 21:30:04 阅读数:23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女职工属于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

禁止女性员工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地下矿山作业:主要包括煤矿、露天开采、地下开采、地下通风作业、地下爆破、掘进、地铁维修、地下工程建筑等。当然,这意味着女工不应该一年到头都在矿井里工作。法律不禁止临时工作,如医务人员进入矿井抢救伤员。

(2)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操作: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操作;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按国家标准GB3869-83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确定。

(3)负荷超过法定比例的运行:负荷超过20公斤每小时运行6次以上,或间歇负荷每次超过25公斤。

(四)禁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从事符合相应标准的冷水、低温、体力劳动和高空作业;值得一提的是,当女工怀孕时,禁止在密闭空间、高压室或潜水、强烈振动的工作或需要频繁弯腰、攀爬和蹲下的工作。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修改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1990]2号)的规定,调整了女职工的禁止劳动范围,删除了“林业伐木、返乡和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组装和拆除作业、电力和电信行业架空架线作业”,主要是由于劳动方式的改变。当然,新法的删除并不意味着这两项工作不属于女性员工的禁止劳动范围。由于新法优于旧法,这两项工作仍然不适用于女性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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