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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公司,劳务派遣的适应范围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10-01 16:30:03 阅读数:94

劳务派遣的适应范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中实施。

由于我国法律对劳务派遣缺乏规范和限制,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劳动成本,规避劳动法的责任,随意使用劳务派遣工人,使得劳务派遣的范围扩大,派遣工人数量增加。在一些行业和企业中,劳务派遣工人甚至占到了一半以上,成为主流的就业形式。在一些多年需求稳定的工作中,也使用劳务派遣工人,如银行前台出纳员。

如果这种用工形式得不到规范和发展,劳务派遣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所有企业的用工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将受到严重挑战,劳动法的作用将得不到发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社会公平将难以维护和实现。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试图解决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扩大就业形式的现象。

根据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一些规定,大多数国家在早期都严格控制劳务派遣,并对工作岗位做出了一定的限制。《日本劳务派遣法》是日本在1985年制定的,明确规定某些行业,如港口运输,禁止从事劳务派遣。台湾的《劳务派遣法》也通过划分行业来限制劳务派遣的范围。《法国劳动法典》将劳动分为定期劳动和临时劳动,劳务派遣的范围仅限于法律规定的临时劳动。秘鲁和法国一样,将劳务派遣限制在临时工作。有同志指出,劳务派遣是当今世界就业的发展方向,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不应严格控制。从国外来看,一些发达国家经历了劳务派遣从管制到逐步自由化的过程。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在我国刚刚起步,没有经验,也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该法对其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随着劳动力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劳务派遣将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并逐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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