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现金是指企业持有并可随时用于支付的现金限额,存储在企业会计部门,由出纳人员管理,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外币现金。也就是说,它与会计中“现金”账户的内容一致。现金是企业中流动性最强的货币资产。它是一种可以立即投入流通的交换媒介。可随时用于购买所需材料、支付相关费用、偿还债券或存入银行。为了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企业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现金来购买零星材料、支付工资、纳税、支付手续费或进行对外投资活动。企业拥有的现金数量不仅是偿债能力下降的标志,也是投资者分析和判断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指标。
根据国家现金结算制度的规定,企业的各种支付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1.雇员的工资和津贴。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部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工资补贴。
2.个人劳动报酬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团体、部队等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因为个人向企业、机构、机关、组织、部队等提供服务。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支付给作者的稿费、各学校和培训机构支付给外聘教师的讲课费、设计费、装修费、安装费、制图费、实验室费、测试费和咨询费。
3、根据国家制度规定,授予个人在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动保险和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个人费用,如退休金、养老金、学生助学金、职工生活困难津贴等。
5.农副产品和其他个人物资的收购价格,如金银、手工艺品和废旧物资。
6.商务旅客必须随身携带的旅行费用。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1000元)。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当进行银行转账结算,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以现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如采购地点不确定、兑换不方便、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方便,必须使用现金支出。对于此类支出,提现金单位应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会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银行审核后支付现金。除上述第5项和第6项外,支付给个人的现金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超出部分应根据出票人的要求转入储蓄存款或在指定银行以支票或本票支付。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在规定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存款银行转账结算。
(二)企事业单位现金限额的规定。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以批准的限额为准。
1、现金限额的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由银行向各单位核定的最高预留现金金额。检查单位库存限额的原则是确保每日零星现金支付的合理需求,并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开户单位因经济和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限额的,应按必要程序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2.库存现金限额的验证和管理。为确保现金安全,规范现金管理,保证开户单位现金的正常使用,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库存现金限额由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对于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应核实3-5天的日常零星费用为手头现金限额。在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经批准的现金限额天数可适当放宽5天以上,但每日零星费用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5天。
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核定的现金限额。批准的具体程序如下:
(1)开户单位应与银行协商核实手头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批准天数
每日零星支出=月(或季度)平均现金支出(不包括定期和不定期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度)平均天数
(2)开户单位填写《现金额度申请审批表》。
(3)开户单位应向单位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批准函,然后提交银行审批。开户单位应以银行批准的限额为现金限额。
3、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无“坐支”现金。所谓“坐收”现金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部队从自身现金收入中支出的现金。各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存入银行。当日如有困难,开户单位应确定存款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现金时,应在现金簿上如实反映支付情况,同时向银行报告,以便银行对支付金额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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