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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判定,劳务作业承包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29 07:15:03 阅读数:146

一家地板公司向乙方出售一批地砖用于家居装饰,甲方承诺免费为乙方铺设地砖。甲方将地板工程移交给丙方,甲乙丙方同意丙方按要求独立完成地板工作,甲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支付丙方5元。c在施工中不小心被机械伤到了左臂,花了6000多元进行治疗。丙方为此提起诉讼,要求甲、乙双方赔偿损失。对于如何描述这一案件有不同的理解,其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雇佣法律关系。原因是:只要看看C的地板工作的条件和报酬,就可以确定他们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如果丙方按照甲乙双方的要求工作,则为乙方分配的劳动任务,丙方在完成分配的任务后获得劳动报酬。所有这些现象都符合雇佣法律关系的特征,因此都应该属于雇佣法律关系。

根据第二种意见,本案属于合同关系,即在法律关系中承担建筑劳务,俗称“接工”和“承包工”。

净边肖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合同法律关系”是一个广义的法律术语,包括各种合同和行为,其中建筑工程的各种合同关系最为常见。其基本法律特征如下: 第一,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该是具有一定条件的单位,个人一般不能成为此类合同的当事人。二、合同标的仅限于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承包人应按合同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报酬;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完成施工任务,同时有义务接受建设工程并支付工程价款。

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承包商或分包商将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或外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如建筑工程中的粉墙、粉刷、管道安装等。这种情况不是工程的第二次分包或分包,而是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分开,分别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这种合同受合同法律规范的约束,也受工程建设法律规范的约束。因此,雇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也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建筑合同关系。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劳务承包人对其承担的劳动成果向用工单位负责;承包商应对建设项目的成果向发包人负责。但是,劳务作业部分的施工成果由劳务作业承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向发包人负责。

从承包或分包劳务的行为主体来看,可以是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是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从承包劳务施工的程序来看,承包工程的承包人在分包或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劳务作业不需要项目发包人或上级项目发包人的同意。从外部关系来看,由于劳务作业合同仍然是建筑合同的一种类型,因此劳务作业承包商与雇主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履行合同时,应独立履行施工合同义务,独立承担外部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特征明显不同于雇佣关系。也就是说,雇佣关系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工作关系,这种工作关系是被管理和被管理、被领导和被服从的。雇员有义务完成雇主安排的工作任务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上述案件的法律性质:甲方向乙方出售地砖时,承诺免费为乙方铺地板,乙方同意甲乙双方签订铺地板施工合同.本施工合同与其他施工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双方都有地砖的买卖关系。

显然,甲方应代替乙方承担铺设地砖的费用.这样,甲方获得了乙方的地板砖铺设权,即施工承包权。

在甲、乙双方之间,甲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地砖的铺设,乙方有权获得乙方交付的建筑工程.然后,乙方将地板砖铺设施工移交给丙方,前提是丙方独立完成地板砖铺设,乙方每平方米支付丙方5元。这些情况已经反映出乙方和丙方是一种建筑工程的承包合同关系,丙方有义务完成地板砖铺设的施工工作,并有权从乙方获得报酬;乙方有权从丙方获得地板砖铺设的施工成果,并有义务向丙方支付报酬.综上所述,在乙方和丙方之间,是一种建筑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关系,乙方和丙方对甲方铺设地砖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在这种法律关系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丙方只承担交付施工作业成果的法律义务,并有权获得劳动报酬,而其独立完成施工作业的行为和损害后果应由丙方自行承担。当然,如果发包人、承包人和施工人的资格或合同的有效性有问题,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并依法处理,但这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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