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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28 16:06:01 阅读数:191

1.混合销售行为和非应税服务的区别。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时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和非应税服务的销售行为。兼营非应税服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的同时,从事非应税服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种服务),其所从事的非应税服务与所销售的货物或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存在直接关联或从属关系。非应税服务混业经营的特点是企业除缴纳增值税的主营业务外,还兼营非应税服务,而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服务,两者都与非应税服务相关,但分别称为“非应税服务混业经营”和“非应税服务混业经营”。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是,所涉及的货物销售和非应税服务只是一起销售,或者非应税服务是为了销售相应的货物而发生的,从属于货物销售。货物销售和非应税服务的发生之间有着密切的从属关系。因此,可以看出,判断混合销售和同时销售的唯一标准是非应税服务和应税货物或服务之间是否有关联。

二、混合销售行为和涉税非应税服务的会计处理

(一)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与以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服务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服务,不得增税。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如需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应为货物和非应税服务的总销售额,非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应视为含税销售额。如果《混合销售法》所涉及的非应税服务所消耗的采购货物的进项税符合增值税暂行规定,则在计算《混合销售法》的增值税时,允许从产品税中扣除。

[示例1]一家企业在国外向一家购物中心批发商品。为了保证及时供货,双方同意工厂用自己的卡车将货物运送到商场。除了支付100万元外,工厂还将收取5000元的运输费。货款和运费已经收到。

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工厂存在销售不属于增值税范围的商品和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运输业务属于营业税范围)。根据税法规定,工厂属于商品生产企业,其混合销售行为被视为销售商品。取得的货物价款和运输费用一并作为货物销售,该批货物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取得的运输收入不再单独征收营业税。

产品税=1000005000) 17%=170850(元)

借方:银行存款117585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005000元

应付税款1-增值税(销项税)170850

从以上会计处理可以看出,当企业涉及混合销售时,如果将非应税项目收入纳入销售收入核算,其会计处理方法与一般购销业务基本相同。

[例2]某餐饮企业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当月获得食品收入6万元。同时,它供应香烟、酒精、饮料等。给用餐的顾客,收入是15600元。商店获得的食品收入和出售烟草和酒精的收入都来自同一行业。食品收入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项目,而销售烟酒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商店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但是,该企业不属于税法所指的生产、批发、零售商品的企业,主要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

从事非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当分别计算货物或者应税服务和非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并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对货物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服务的销售额(营业额)按照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不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非应税劳务应当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从事非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不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销售额是货物或应税服务和非应税服务的销售总额,此类非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应视为含税销售额。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要求的本公司兼营的非应税劳务采购货物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在会计核算中,企业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计算企业销售的商品数量和提供的应税服务的营业税;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分别计算企业销售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提供服务应缴纳的营业税。如果货物和服务的销售不能单独或准确地核算,而增值税应一并征收,则应纳税额应通过“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计算。

[例3]某生产企业本期销售化工机械设备120万元。同时,他还从事酒店和餐饮业的业务,应支付3.6万元。企业上述业务属于兼营非应税服务的行为,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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