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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28 10:33:02 阅读数:150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根据债务人行为的性质,法律对撤销权的设立有不同的制度安排。具体来说,只要有客观要件,撤销权就可以成立。对于有偿行为,撤销权的设立必须满足一定的主观要求和客观要求。(a)主观条件

所谓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罚时或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具有主观恶意。民法遵循罗马的理念,将债务人的行为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并在主观条件上进行区分,其基础是债权人权益保护、债务人交易自由和受让人交易安全之间的利益平衡。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撤销权的设立是基于债务人的恶意。在无报酬行为的情况下,撤销权的设立不需要主观要件。这里的恶意是指债务人和第三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而进行法律行为。

主观要件的关键是如何认定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具体内容如下:

1、债务人的恶意。判定债务人恶意有两个标准:理想主义和意向性。理想主义,要求债务人对可能导致履行无力从而损害债权的后果有一定的理解,没有必要具有欺诈的含义。法国、日本和台湾采用了这一立法范例。意向性,要求债务人在行为时不仅要有一定的理解,还要有欺骗的主观含义,即具有损害债权的意图。与两者相比,意向性对债权人要求过高,因为很难证明债务人心里是否有欺骗的意图。然而,只要债务人知道处置财产的行为将导致他无力偿还债务,就足以表明债务人是恶意的,而不考虑债务人是否有欺骗的意图。这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降低了系统的实际运行成本。

2.受益人的恶意。

受益人,在《合同法》第74条中称为受让人,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获得利益的人,通常是与债务人有法律行为的相对人,但在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受益人是第三人。受益人的恶意要求受益人受益时必须是恶意的,受益后必须是恶意的,这并不构成受益人的恶意。当受益人的受益时间与债务人的行为时间不一致时,只要受益中存在恶意,无论该行为是善意还是恶意,都应视为恶意。受益人受益于代理人时,以代理人为准。原则上,受益人的恶意应由债权人证明,但债权人可以证明,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债务人损害债权的事实应当为受益人所知,并且可以推定受益人是恶意的。由于债务人和受益人之间有许多串通的情况,很难证明受益人的恶意。在被推定为恶意之后,受益人为其善意承担举证责任。

3、转变人们的恶意。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受让人,但当受让人主张撤销权时,债权人在受让人接受财产作为其行使要件时应当怀有恶意。受让人善意接受财产,自然可以对抗债权人,其善意构成阻止撤销权行使的理由,这是善意取得法律原则的自然要求。因此,受让人的恶意不是撤销权的成立要件,而是撤销权的对抗要件。关于相应的举证责任,受让人最好证明其善意。如果转移一个人的行为是由一个代理人进行的,是否是恶意的应由代理人决定。

(二)客观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客观要件是指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主要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赠与他人。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具有隐藏财产和逃避债务的含义。这三种情况是法律制裁,而不是事实制裁。由于债务人的实际处分不能使第三人受益,撤销权的行使不能过多地限制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自由。

2.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合法、有效,并在债权发生后继续存在。这是撤销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务是非法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的撤销权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无效,事后无效或无效,债权人就没有撤销的可能。

如果无效,就没有必要撤销它。

3.债务人对财产的处置必须危及债权人的权利。这是行使撤销权的本质和目的。所谓债权损害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导致财产减少,从而使债权得不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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