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劳务派遣中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我被派遣到一家公司(用人单位)工作。一个月前,由于业务方向的调整,公司取消了我的部门和岗位,把我送回了劳务派遣中心。
最近,劳务派遣中心以无法为我推荐合适的工作为由,终止了与我已经到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虽然我多次提出异议,但劳务派遣中心顽固不化,拒绝取消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务派遣中心的做法正确吗?
律师回答:
劳务派遣中心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劳务派遣中心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只有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法定情形发生时,才能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该法第39条所列的六种情况是:“ (1)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两种情形是:“(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工作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务派遣中心是否以公司(用工单位)取消岗位为由或以无法为您推荐合适的工作为由解雇您,不包括在内。正因为如此,劳务派遣中心是非法的。
另一方面,劳务派遣中心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也就是说,如果劳务派遣中心顽固拒绝取消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它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根据你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标准,每满一年支付你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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