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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与雇员的赔偿责任,雇员劳务结束后在外因自身原因受伤雇主是否担责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23 13:45:01 阅读数:188

[案例]2014年9月26日,曾谋亚、曾谋伯、曾谋克用自己的搅拌机承包了农村住宅现浇混凝土工程。早上,他们给村里的一群人浇屋顶,下午,他们给何牟家浇脚梁。同一天,黄和曾甲、曾乙、曾丙一起当苦力,中午在某村集体的地主家里喝了些酒和啤酒。

下午,他从三点钟开始在何家工作,大约四点半结束。完工后,他还吃了一些橘子。下午6点左右,何某与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结算,现浇款按10元一袋水泥计算,49袋水泥490元,每人加餐10元,16人160元,16人650元,当场付清。下午6点,黄到曾轶可手里领取当天的报酬90元,并准备把电动车带回家。当他走到何家门前的水泥路面(距被告何正在修建的房屋28米)时,他突然摔倒在地,被送往当地卫生中心。因为医院里没有CT机等医疗设备作进一步诊断,有人建议他去市级医院治疗,但黄的亲友坚持要在医院治疗。医院的医务人员最初被诊断为酒精中毒,并被视为酒精中毒。

2014年9月28日,黄到市医院住院,2014年10月16日出院。医疗费用为12147.94元。医院的最终诊断是:1。双侧额叶挫伤和脑内血肿;2.头皮挫伤。2014年10月21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双侧额叶、右侧颞叶脑挫裂伤、脑内血肿、右侧颞骨骨折构成9级伤残,占总伤残的25%。因协商不成,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谋甲、曾谋乙、曾谋克、何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09,168.35元。

[分歧]

在雇员的劳动服务结束后,对于雇主是否应对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负责,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黄在返回途中受伤,属于工伤,应由用人单位和房屋所有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黄在工作时并没有跌倒伤人,而是在工作完成后跌倒伤人。他与雇主和业主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论]

边肖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国的《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公民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有过错或法律规定。没有过错,没有法律规定,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黄在劳动服务结束后一个半小时倒地受伤,并已领取劳动报酬;落地地点在提供劳务的区域之外,路面平坦;造成地面伤害的原因是原告黄本人的原因,不存在其他外部因素。因此,原告黄的地面伤害与原告黄当天下午从事的劳动活动无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劳动者在劳动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被告人曾谋亚、曾谋伯、曾谋克、何某均无过错,在本案中均不是侵权人,故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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