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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以后又写了份遗嘱哪个有效,遗嘱公证分配不合理有效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4-30 10:22:06 阅读数:114

现实生活中,身边很多朋友可能会接触到遗嘱公证分配不合理、不有效等问题。因为这类问题涉及的问题很多,我们很多人对这方面的相关知识都不是很了解,所以无忧找律师已经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让我们来看看。遗嘱公证的分配是否不合理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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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的分配不合理,不有效。有效的要素包括形式要素和实质要素。遗嘱效力的形式要件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无效。这里所说的遗嘱效力要件,仅指遗嘱效力的实体要件。

遗嘱性是指自然人依法设立遗嘱并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能力。遗嘱是民事行为,创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立遗嘱的能力,即遗嘱能力,而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成立为准。立遗嘱时,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的,遗嘱能力不无效。反之亦然,达拉斯到礼堂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即使以后有行为能力,仍然无效。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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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原则上,遗嘱是否是立遗嘱人的真实遗嘱,应以立遗嘱人的最后遗嘱为准。以胁迫或者欺骗手段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变更的,变更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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