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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遗产继承规定,遗产继承顺序第一顺序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17 20:56:30 阅读数:82

[案件简介]

1998年,赵的父亲突然去世,母亲周一直没有再婚,主要是考虑到婆婆年老体弱,无人照顾,赵还未成年,所以带着赵和婆婆一起生活。赵还有一个舅舅,赵某强,是婆婆最小的儿子,在外地工作,很少回来看望他们。2004年8月,婆婆多次劝说后,母亲周下定决心要另找配偶。同年11月,母亲周与李复婚。他的母亲周虽然再婚,但她照顾婆婆。她不仅给婆婆洗衣做饭,还帮奶奶付生活费。她还建议婆婆多休息,尽量少干活。2005年5月,婆婆因病去世。重病期间,母亲周天天侍候在身边,煮饭煎药,直到婆婆去世。当时她舅舅赵某强回来参加婆婆的葬礼。当时婆婆经常对邻居说:“媳妇比女儿亲。”婆婆去世后,她留下了遗产。赵提出和叔叔赵某某一起继承,赵某某拒绝了。原因是赵的母亲周再婚,败坏了赵的名声。赵失去了对婆婆遗产的继承权,她是唯一的继承人,应该继承全部遗产。无奈之下,赵把三叔赵某强推进了码头。

经审理,法院认为,赵母亲再婚不影响其代位继承的权利,赵有权代位继承其父亲的遗产份额。同时发现周作为儿媳,在丈夫死后已尽赡养婆婆的主要义务,应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遗产,故通知周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决定由赵、周、赵某某共同继承婆婆的遗产,每人三分之一。

[案例分析]

本案审理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赵母亲再婚是否会影响其代位继承的权利,二是法院为什么要通知周参加诉讼和遗产的分配。

1.赵母亲再婚不影响其代位求偿权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如果没有遗嘱,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的后代将参加继承他们的遗产份额。这就是继承法上的代位继承,也叫间接继承。由于赵的父亲先于婆婆去世,赵作为婆婆的孙子,可以代位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对于赵某强认为赵母周因再婚而丧失代位求偿权的观点,始终认为女性应当终身制是封建残余思想,否则就是陋习。中国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丈夫去世后,周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再婚,不受任何人干涉,也不影响儿子的代位求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的儿媳、丧偶的女婿、丧偶的岳父、岳

母,无论再婚与否,均不影响其子女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作为第一继承人时的代位继承。相反,子女代位求偿权并不影响丧偶妇女作为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夫妻的第一合法继承人的权利,这也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的。周虽已再婚,但合法,受法律保护,不影响其儿子赵及代位继承应由父亲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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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涉及《侵权责任法》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无忧找律师网的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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