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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公证手续费,一起继承权公证的多角度法律解析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14 15:38:17 阅读数:115

【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逐渐老龄化,当事人申请继承权公证的情况逐渐增多。笔者在办理许可证的过程中接触过很多这样的证明,其中一个很复杂,包括继承法规定的各种继承形式。试分析如下。

【案例】A名下登记了一套房子。由于历史原因,他有两个配偶A和B,其中一人于1995年11月去世。配偶A和A有五个孩子A1、A2、A3、A4和A5,其中A2于1996年去世,留下一个配偶和两个孩子,其中一个于1990年去世。配偶B和A有6个孩子B1、B2、B3、B4、B5、B6。现在A于2002年5月去世,上述死者无一留下遗嘱。现在他的继承人向我们办公室申请继承权公证。

【分析】看这个证明,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人很多。经分析,本证书具有以下法律关系:

1.甲方有一套以自己名义登记的房屋。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配偶A和B共同共有上述房屋,形成共同的所有权关系。

二.A在上述房屋中的份额,在其死后(1995年)继承,由A与A1、A2、A3、A4、A5共同继承。

这一层面法律关系的难点在于,B的子女是否有权继承a的上述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财产享有第一顺序的继承权,其中“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姻亲关系,不是血缘关系。继承的法律效力只有在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形成赡养关系时才发生。继子女和继父母是否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取决于继子女和继父母是否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和支持。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赡养抚养关系的,应当享有相当的继承权,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否则没有继承权。关于与继父母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在享有继父母遗产继承权的同时能否继承亲生父母遗产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十一条: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对亲生父母的继承;如

果继父母继承继子女的遗产,不影响子女的继承。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不影响其与子女的血缘关系,所以具有双重继承权。此外,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制家庭中,如果子女与父亲和生母以外的其他配偶形成赡养关系,他们应该有权相互继承。所以在这个证明中,B的子女是否有权继承A的上述遗产,取决于他们是否履行了赡养A的义务。

根据提交人的调查,A2于1996年去世,留下一名配偶和两个孩子,其中一人于1990年去世,在他去世前没有结婚。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此证已转让继承。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实际取得遗产前死亡,应当继承的份额转移给继承人。根据《意见》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并没有放弃继承。

无忧找律师网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涉及《侵权责任法》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无忧找律师网的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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